本报讯(刀云凌 李嫒池)11月25日,云南省人大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门地方性法例的决议》,并由省人大常委会通告[十三届](第四十三号)正式宣布,标志着《云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改事情顺利完成。《条例》的修改是在党和国家机构革新、消防队伍改制转隶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改及深化消防执法革新的重大历史配景下举行的。《条例》修改牢牢围绕党中央对消防事情的一系列重大决议部署,坚决做到贯彻落实不走样。依据新修改的《消防法》,《条例》对消防部门的职能定位、名称以及建设工程审验职能的划转作了对照修改;凭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革新的意见》的要求,《条例》明确取消了消防技术服务的行政审修正为满足从业条件即可执业,明确了消防部门对消防产物使用领域的羁系,同时将消防机构与协会脱钩等精神融入修改事情,确保革新措施有效落地;根据“三定”方案,《条例》对相关部门职能及名称做了全面调整,同时为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革新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情况,云南省在《条例》修悔改程中,将云南省特殊划定的审验工程规模,在本省生产、销售消防产物的企业、署理商、经销商,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案以及修建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单元的制作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及格等和“放管服”精神纷歧致的条款内容一次性破除,从立法层面和顶层制度设计上,坚决堵塞消防执法中“权力寻租”的渠道和毛病。
为保持立法事情的稳定性和一连性,《条例》修改事情实现了“三项重点事情”的顺利转接:一是实现建设工程审验职能的顺利转接。《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职能的承接部门,并对跨区域的审验工程统领及特殊工程的专家评审事情作了明确,同时明文划定装修工程必须纳入审验规模。
二是实现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视职责“脱而不离”。在多次与省公安厅、厅治安总队、厅法制总队的相同协商下,最终确保了派出所日常监视检查、行政处罚和开业前检查等消防事情职责在此次《条例》修改中得以保留。
三是实现了文员辅助治理和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为待遇的有效衔接。《条例》修改充实思量现阶段事情实际,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人为待遇作了原则划定,为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人为待遇不低于当地区事业单元平均人为水平提供了执法支撑,同时《条例》明确划定消防文员经培训及格可以协助到场消防监视治理事情,为当前消防文员辅助消防监视治理等探索性事情打开了出口。为适应云南省火灾防控实际需求,体现云南省在地方性立法和消防事情中对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求的贯彻落实,《条例》增设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为确保消防“生命通道”流通,《条例》作出了“修建物的产权人或者治理使用人应当在其消防车通道收支路口、路面及两侧划设醒目的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的划定,专门明确了消防车通道标识化及日常治理的责任主体,确保修建及周边消防车通道标识显着、治理责任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为补齐“电动车”治理短板,严格克制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及违规充电,《条例》新增了“不得在住宅楼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宁静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违规私拉电线、电缆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等充电”等内容,为整治电动车火灾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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